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
(十)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8月20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94年5月25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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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拉丁文名 │级别│重大│特别重│
│ │ │ │案件│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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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猴 │Nycticebus spp. │Ⅰ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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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猴 │Macaca assamensis │Ⅰ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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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猴 │Macaca cyclopis │Ⅰ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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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豚尾猴 │Macaca nemestrina │Ⅰ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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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猴(所有种) │Prebytis spp. │Ⅰ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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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猴(所有种)│Rhinopithecus spp. │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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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臂猿(所有种)│Hylobates spp. │Ⅰ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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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熊 │Helarctos malayanus │Ⅰ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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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 │Ailuropoda melanoleuca │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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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貂 │Murtes zibellina │Ⅰ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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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貂熊 │Gulo gulo │Ⅰ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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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狸 │Arcticlis binturong │Ⅰ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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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豹 │Neofelis nebulosa │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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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 │Panthera pardus │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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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 │Panthera uncia │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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