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江西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9-12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紫阳镇城区内(含儒学前居委会、蚺城居委会、城东居委会、城西居委会、城南居委会、天佑居委会、文公居委会、武口居委会,汤村、城关、向阳、香田、上梅洲、东岭坞、杨坑、岭下、高砂村委会)为禁止养犬地区,其中村、居委会中远离城区的自然村、组,由该村、居委会审查,紫阳镇人民政府核实,报县公安局备案,可以暂不列入禁止养犬地区。但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养犬以及居民饲养宠物犬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禁止养犬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员以及外国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安局是禁止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县卫生、农业、城管、工商和紫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养犬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 禁止养犬区的个人只准饲养宠物犬,禁止养大型犬。宠物犬的品种和体态标准,由县公安机关会同县农业畜牧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动物管理规范予以确认。
第六条 禁止养犬区个人申请饲养宠物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紫阳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暂住证;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单户居住。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养犬的,每户限养一条。
第七条 个人饲养宠物犬,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关提出申请,由派出机关报县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凭《犬类准养证》携犬到县兽医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注射,领取 《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
第八条 《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实行每犬一证一牌制,证、牌由县公安局统一制定,所发证、牌不得转借、冒 用、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 凡获准养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的四月底以前,向发证机关办理领证、换证手续,犬主每年应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指定的时 间、地点由兽医人员给犬注射疫苗,办理免疫手续。
第十条 凡获准养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犬类登记费、管理费、免疫注射费、证(牌)工本费等有关费用。登记费、证(牌)工本费一次性缴纳;管理费每年缴纳一次;免疫注射费注射疫苗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管理费、证(牌)工本费按县物价部门的核定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携宠物犬进入本县禁止养犬区,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犬类准养证》,一犬一证,按第十条规定交纳有关费用。任何人员不准携大型犬进入本县禁止养犬区。
第十二条 禁止养犬区内科研单位饲养的科研实验用犬、演出团体饲养的表演道具用犬、重点保护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和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特种犬类准养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领取《特种犬类准养证》免收登记费。饲养军犬、警犬按国家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将已登记的犬转让或犬失踪、死亡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的颈部须挂公安机关核发的犬牌;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含集贸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影剧院、医院、展览馆、歌舞厅、体育 场、游乐场等);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四)携宠物犬出户时间为 19时至次日7时。登记、年检、就医或进行交易等必须携犬出户的情况除外;
(五)携宠物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其他时间出户必须笼装,特种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
(六)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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