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传入风险的,风险评估结束。
第十六条 发生评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生物学因素,如易感动物、病原性质等;
(二)国家因素,如传播媒介,人和动物数量,文化和习俗,地理、气候和环境特征;
(三)商品因素,如进境商品种类、数量和用途,生产加工方式,废弃物的处理。
发生评估证明危害因素在我国境内不造成危害的,风险评估结束。
第十七条 后果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直接后果,如动物感染、发病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公共卫生的影响等;
(二)间接后果,如危害因素监测和控制费用,补偿费用,潜在的贸易损失,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对传入评估、发生评估和后果评估的内容综合分析,对危害发生作出风险预测。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当境外发生重大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采取应急措施,禁止从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
第二十条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与我国适当保护水平相一致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有效、可行。
第二十一条 进境动物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时间选择、隔离检疫、预防免疫、实验室检验、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和禁止进境等。
第二十二条 进境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产品选择,生产、加工、存放、运输方法及条件控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实验室检验和禁止进境等。
第五章 风险交流
第二十三条 风险交流应当贯穿于风险分析的全过程。风险交流包括收集与危害和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讨论风险评估的方法、结果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消费团体等可了解风险分析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可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有关风险分析的建议和意见应当组织审查并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术语解释
“风险”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传入的可能性及其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风险分析”是指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
“危害因素确定”是指确定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可能传入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过程。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生物、物理和化学物质。
“风险评估”是指对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扩散的可能性及其造成危害的评估。
“风险管理”是指制定和实施降低风险措施的过程。
“风险交流”是指在风险分析过程中与有关方面进行的信息交流。
“传入评估”是指对危害因素的传入途径以及通过该途径传入的可能性的评估。
“发生评估”是指危害因素传入后,对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途径以及发生危害的可能性的评。
“后果评估”是指危害因素传入后,对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后果的评估。
“风险预测”是指对传入评估、发生评估和后果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以获得对进口风险的估计。
“定性分析”是指用定性术语如高、中、低或者极低等表示可能性或者后果严重性的风险评估方式。
“定量分析”是指用数据或概率表示风险分析结果的风险评估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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