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天津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易地入伍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和家庭变迁的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5.社团登记、撤销、变更、注销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10项)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农村退伍伤残军人农转非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办法》
2.丧葬用品经销许可
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域界限的调整及边界争议的调处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4.批准烈士、追认烈士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进津安置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6.外国人在天津收养子女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7.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
依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9.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婚姻登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规定》
10.大陆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依据: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市司法局
(一)审批事项(2项)
1.劳教人员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仲裁委员会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核准事项(10项)
1.基层
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申领基层工作者执业证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3.司法鉴定专门机构设立、注销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6.申请法律援助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7.社团、院校、其他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8.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9.公证处设立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10.申领公证员执业证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市人事局
(一)审批事项(13项)
1.新建事业单位执行工资标准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行政人员执行工资标准的通知》
2.区县、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职务职数设置及变动
依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