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天津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在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涉及保护对象活动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与外方签署涉及海洋自然保护区协议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的通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核准事项(5项)
1.海域使用管理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海洋石油平台勘探开发管理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海洋倾废管理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教育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4项)
1.来华留学生JW202表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使用1997年新印制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的通知》
2.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设置和调整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教育部发布的《民办高校设置暂行规定》
3.普通中专、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小窗专业设置与调整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暂行条例》
5.普通高校教学、科研等组织机构设置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的意见》
6.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7.市属高校自筹5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扩建项目的立项及扩初设计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8.教委系统科研成果鉴定
依据:原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9.高等学校新增建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10.普通高校招收和培养香港、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
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台办、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11.聘请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任教
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发布的《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老师的规定》
12.具有举办函授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在津设立函授站(或分校)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科教育的意见》
13.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14.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
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二)核准事项(13项)
1.自费出国留学资格(JW109表)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护照审批表(JW108表)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
3.成人学士学位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4.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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