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天津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
8.设立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二)核准事项(13项)
1.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申报推荐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管理办法》
2.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3.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
4.市级优秀教师、国家级优秀教师评选、推荐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奖励暂行规定》
5.评选特级教师
依据: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6.普教系统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7.国家级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中学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
8.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成立社会团体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9.职业高中学校(职业中专)招生录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0.职业高中学校(职业中专)毕业生审定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颁发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各类暂行规定的通知》
11.成立托幼园所登记注册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
12.市级和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评估定级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对职业高中开展评估、认定“省级重点职业高中”的通知》
13.评选奖励基础教育成果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市卫生局
(一)审批事项(8项)
1.采供血执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包括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外国医师在津行医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护士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有关公共卫生许可(包括放射性工作、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等)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建设部、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及变更(包括医疗机构、中医机构、社会办医机构、个体行医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机构等)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医机构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医用高压氧舱设置
依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
8.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质量认定
依据:卫生部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核准事项(5项)
1.建设项目预防性及职业卫生的审查、验收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2.医疗广告
依据: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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