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天津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委员会
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规则》
3.锅炉设计
依据:《国务院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4.锅炉房的设置
依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5.天津市建筑企业安全资格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
市财政局
审批事项(2项)
1.外汇及非经营性外汇管理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依据:中办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6项)
1.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国有股权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配股权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七项费用
依据:市计委、市国资局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再补充意见》
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发行股票时国有股权的管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5项)
1.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时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
依据:《市国资局关于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资产评估价值与谈判达成价值差距在10%以上的确认
依据:市计委、市国资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有资产评估立项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5.“房地产空转”试点企业土地“空转”转为“实转”运作中资产的注入
依据:《国资局关于对土地“空转”转为“实转”运作中办理有关手续的意见》
市物价局
审批事项(3项)
1.实行收费许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国家机关、中介机构收费和其他重要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2.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
市统计局
审批事项(1项)
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3项)
1.食盐运输准运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
2.食盐批发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
3.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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