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天津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天津市委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确定国家机关部分行政职务的实施意见》
3.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和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4.成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人才市场)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5.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6.吸收录用干部
依据: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7.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下达2000年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8.机关事业单位落实政策人员复职、复薪
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
9.人才引进与干部调入进市
依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10.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11.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含全日制院校硕士、博士毕业生见习期满,外省市调入、军队转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2.干部家属“农转非”
依据:公安部、原粮食部、原国家人事局发布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前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
13.获得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高级专家提高离退休费比例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核准事项(1项)
市政府给予公务员奖励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记二等功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处级和处级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批事项(9项)
1.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3.特殊工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的通知》
4.招聘职工和职业介绍广告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5.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6.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
7.锅炉安装、修理、改造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估单位的资格及管理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9.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二)核准事项(5项)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地进津安装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2.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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