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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局关于规范我市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http://law.intopet.com 日期:2006-11-24 来源:走进宠物网 编辑:怪鸭兽 阅读:
适用范围:北京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北京农业局关于规范我市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今年,为加强对狂犬病的防治,我市强化了犬狂犬病免疫工作。但是,近期有个别区县因操作不规范,引起了不良社会反应。犬类免疫因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及时纠正问题,堵塞漏洞,现将有关要求进行重申,各区县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一、根据法规规定,狂犬病为我市对犬的计划免疫对象,实行强制免疫。对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疫病的免疫为推荐免疫对象,实行按犬主自愿的原则进行免疫。
  二、犬病疫苗为预防用生物制剂,其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承担免疫接种工作的单位均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免疫用疫苗,不得违规发放或从非法途径取得。
  三、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市《宠物健康免疫证明》的统一发放和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对此证的领用管理,对领取和发放情况要造册记录。各区县畜牧兽医站在发放之前,要加盖本单位印章,承担免疫的单位在宠物免疫后要再加盖注射免疫单位印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发放或取得此证。
  四、今年狂犬病免疫工作任务及具体要求:
  (一)补免工作:对春防期间未得到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实施补免,要采取切实措施,查遗堵漏,提高免疫率。
  (二)换证补证工作:对于已通过其他途径接受过狂犬病免疫注射的犬,经对原注射单位的证明材料核实后,换发或补发我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制发的《宠物健康免疫证明》,无需进行重复免疫。换补证时,要注明为换补证并由犬主签字认可;要将原证明材料收存,并须进行登记备查;要对犬主进行政策宣传,告知犬主下一次免疫时间和须到我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的地点免疫并领取免疫证明,明年不再对通过其他途径免疫的犬实施换补证工作。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为犬主换证补证;不得将健康检查作为换补证条件。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免疫过程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批准承担免疫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任何形式的通知和公告中,只能体现对狂犬病免疫收费的标准,不得将推荐免疫对象的收费一同纳入。
  换证补证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工本费执行。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如强制要求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和捆绑收费、预收取下一次免疫的疫苗费用等。
  为方便群众,技术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犬主的意愿提供一切服务,但要杜绝一切形式的强行“搭车”行为。
  六、对承担免疫工作的单位加强管理
  各区县要加强对承担免疫单位的审核,其条件是:具有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良好的医疗、人员条件和社会信誉度,且其地理位置和布点合理。按照方便于群众,服务于群众的指导方针,要求城四区和石景山区的承担免疫单位不得少于3个;其他区(县)不得少于6个;在有新建立大型居住社区的区县,必须在该地点附近同时指定一家动物医院。承担免疫单位由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初审,报市畜牧兽医总站备案,由市农业局进行审核后向社会予以公布。对于不按有关要求进行设定承担免疫单位的,市农业局将予以调整并公布。
  七、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
  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在免疫注射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街道居委会的支持和配合,以便顺利开展工作。在免疫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或纠纷时,应当及时争取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
  八、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开展对犬的免疫工作,并将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承担免疫工作的每一名工作人员。
  凡不按有关规定操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关主管领导要承担责任,市农业局将予以全市通报。
  附件:1.关于颁发北京市犬(猫)诊治、免疫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2.关于犬类健康证和免疫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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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
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1998年修订)
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2006年修订)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
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试行)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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