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黑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符合《森林法》和省林业厅林发(政)〔1985〕194号文,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按批准的采伐面积,每亩核收林木采伐管理费(包括证)一角。面积不足一亩的,可按一亩计算。
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实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问题的通知》(林发〈政〉〔1985〕194号)
(十三)草原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当地草原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
(1)天然采草场,每亩五角。
(2)天然放牧场,每亩二角。
(3)牧业、经济两用草场,每亩三元。
(4)国家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场、飞播草场,每亩二元。
(5)国家投资建设的半人工草场(包括浅翻轻耙、松土补播、围栏封育等),每亩一元。
(6)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费投资建设(包括人工种草、围栏封育、松土补播、浅翻轻耙等)的草场,按建设前的天然草原类型收费标准征收。
(7)草山草坡,每亩三角。
(8)擅自开垦或改变用途的草原,按垦前或改变用途前的收费标准加收五至十倍,直至退耕还牧种草,恢复植被为止。
(9)使用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头三年免收草原管理费;开发承包资源丰富而未被利用的草原,第一年可免交管理费。
(10)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减产或绝产的,经市、县草原管理部门核实后,绝产的可以免收管理费,减产的可酌情减收草原管理费。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草原管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87〕16号)
(十四)渔业管理费(含3项)
1、渔业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水产总公司
收费单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渔业生产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1)亮子水域面积在一千五百亩以上的,每处每年三百元;亮子水域面积在一千五百亩以下的及冰槽子、箔(迷魂阵),每处每年二百元。使用的渔具、渔船不另纳费。(2)张网,每趟网每年二百元。(3)拉网(包括铁脚子网、兜网、冰下拉网),每趟网每年一百五十元。(4)淌网(指三层、单层淌网),每趟网每年七十元。辅助渔具(数量不准超过渔业许可证中规定的限额)不另纳费。(5)下挂网、钩、花篮、念鱼囤、打扒网、捞虾、捞河蚌的游动渔船,每只船每年五十元。(6)铃铛网,每趟网每年五十元。
2、渔业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主管部门:省水产总公司
收费单位:各级水产公司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渔业生产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在颁发的期满换发渔业许可证时,由办理渔业许可证的水产主管部门收工本费和手续费,每个证五元。在渔业许可证有效期,因丢失、损坏或更换作业人员,需补发渔业许可证时,收工本费和手续费十元。
3、渔业养殖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主管部门:省水产总公司
收费单位:各级水产公司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在颁发和期满换发渔业许可证时,国营、集体养殖渔业,每个证五元;个人养鱼的,每个证二元。在渔业许可证有效期,因丢失、损失或更换作业人员,需补发渔业许可证时,收工本费和手续费十元。由办理渔业许可证的水产主管部门收工本费和手续费。
收费依据:省水产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渔业管理费收缴标准和渔业管理费及罚没款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82〕黑渔渔字第198号、黑财预外〔82〕18号)
(十五)农机监理规费(含8项)
主管部门: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有拖拉机、收割机户
收缴标准:(1)安全技术服务费: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每台年十五元;小型轮式和手扶式拖拉机每台年十元;链式拖拉机每台年五元。(2)牌照费: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每个八元;小型轮式和手扶式拖拉机每个六元;链式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每个四元;各种车临时牌照每个五角。(3)技术状态检验费:每次二元(初检、年检、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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