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黑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88〕222号)、《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7日)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水利厅
收费单位:河道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及个人收缴标准:(1)每立方米混合砂五角,每立方米加工砂七角,每立方米河流石一元。(2)负责调拨砂石的部门可按销售总额提取1%调拨管理费。乡镇企业部门对其所辖的砂场按销售总额提取1%管理费。(3)第(1)、(2)项收费,仍从国家规定的砂石销售价格内收取。(4)征拨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土地管理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5)除上述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收取其他形式管理费。(6)乡道建设和维护用砂,农田水利、防汛抢险,施砂改土等用砂免收砂石管理费。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85〕104号)
(六)林权证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申请办林权证者
收缴标准:凡给农村和城镇居民在房前屋后零星植树和自留地造林发放的林权证,每证收取工本费二角;给农民划分的自留山、薪炭林用地和农村集体、国营农场、其他森林经营和有林单位自有的小片山林和“两荒”造林,发放的林权证,每证收取工本费五角。
收费依据: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林业系统罚没和收费管理的通知》(林发〈政〉〔1986〕175号、黑财综字〔1986〕第28号)
(七)荒山荒地荒芜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拥有自留山使用权三年不造林者
收缴标准:划给农民的自留山,要限期造林,三年不造林者,一次性每亩收取荒芜费五元。同时将荒山荒地收回。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八)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者
收缴标准:根据《森林法》有关进入林区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必须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给予补偿的规定,除砍下来的木材返还原主外,占用天然林的每亩补偿一百五十元,占用人工林每亩补偿三百元,占用荒山、荒地每亩补偿五十元。
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九)退蚕退参还林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逾期不还林者
收缴标准:凡占用国有林养蚕、种参,不再继续使用林地时,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抚育,归还给林业部门。逾期不还林的,每亩收取造林费二百元,由林业部门组织还林。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十)野生动物资源补偿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者
收缴标准:经批准猎捕国家一、二类保护动物,进行饲养、繁殖、科研、教学、制做标本等。要按动物实体价值的100%收取野生动物资源补偿费。猎捕非国家保护动物,属于计划内的,按产品价值或动物实体价值收取20%资源补偿费。
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狩猎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持证狩猎者
收缴标准:狩猎证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必须年检一次,在年检的同时,收取狩猎管理费五元(含狩猎证工本费)。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十二)林木采伐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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