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黑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从事黄金生产占用土地者
收缴标准:黄金生产建设征用固定性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二角五分;征用非固定性生产用地(包括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暂不调整,仍按黑龙江省黄金公司、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龙金计字〔85〕第054号、黑土〔1985〕第10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征用菜田、水旱田、人工林地、养鱼池时,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一角五分;占用经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划给农、牧场和生产队所有或使用的荒地、草原时(包括割苫房草地、割苇地、割条地、牧业地、放牧地),土地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每亩二十五元);占用无效益的荒地、草原、土地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的10%征收(每亩五元);经县以上政府确认为建国后而未办理征拨手续属荒地、草原的黄金过采区,再行复采,土地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征收(每亩二元五角);一九八三年一月后黄金生产占用土地未缴纳土地管理费的,要补缴。
收缴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黑龙江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省土地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黑土计字〔1988〕第25号、黑财综字〔1988〕第7号)、省黄金公司、土地局《关于黄金生产建设用地补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龙金计字〔85〕第054号、黑土〔1985〕第100号)
(九)城镇规划区以内土地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土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基本建设占地者、宅基地占用者、各种临时占地者。
收缴标准:(1)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每平方米收取土地管理费五至八角;(2)征(拨)用小城市、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每平方米收取土地管理费三至五角;(3)征(拨)用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每平方米收取土地管理费三角。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黑龙江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省土地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征收土地管理费的补充通知》(黑土计字〔1987〕第13号、黑财综字〔1987〕第62号)
(十)农村劳动积累工兴修水利用工
主管部门:省水利厅
组办单位:水利工程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农村劳动力
承担标准: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十至二十个义务工(其中非水利用工部分,由省农牧渔业厅主管)。
用工依据:《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8〕76号)、《黑龙江省农村劳动积累工兴修水利规定》(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省政府第十一号令)
(十一)公路建勤工
主管部门:省交通厅
组办单位:各级公路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
承担标准: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共同负担,所需劳力、运力,主要依靠建勤民工、民车。乡道的新建、改建,实行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集资自办或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边境和贫困地区,省公路主管部门在资金上给予补助。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每人每年不得不超过三个建勤工日,车船运输工具每年每台(件)不得超过两个建勤工日(除本人同意出资外,不得强制推行以资代劳)。国道、省道、县道及边防公路以专业工人养护为主,建勤民工、民车协助备料和整修;乡道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养护。
用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6年1月21日)、《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2日)
(十二)家畜配种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各级家畜繁育指导站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需给家畜配种的养畜户或单位
收缴标准:奶牛、马(驴)每头(匹)二十至四十元;黄牛每头十五至二十五元;猪每头七至十五元;羊每只五至十元。
收费依据:省畜牧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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