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黑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2、堤防维护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水利厅
收费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保护对象
收缴标准: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或按工矿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二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一角。工矿企业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交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值1‰交纳费用。
受益范围明确的涝区按排涝面积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一角,农村非种植户按固定资产原值1‰交纳费用。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87〕18号)
(八)城镇规划范围外土地管理费(含8项)
1、基本建设占地收费
主管部门:省土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基本建设占地者
收缴标准:国家基本建设、城镇兴办的企事业(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农村乡(镇)、村企事业基本建设用地,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二角五分。
2、宅基地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土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宅基地占用者
收缴标准:农村农民按照规定(农村每户不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占用的宅基地,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一角五分;城镇职工、居民建房占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郊区土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二角五分。
3、宅基地超占费
主管部门:省土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宅基地超占者
收缴标准:对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五分至一角标准,逐年收缴超占费,直到退出超占地为止。
4、砖瓦沙石土矿等单位占地收费
主管部门:省土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开采砖瓦沙石土矿的占地单位
收缴标准:各砖、瓦、沙、石、土、矿等单位,凡进行商品销售的,按开采面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收缴土地管理费一角五分。开采后平整土地,恢复利用的面积,从恢复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5、农牧业占地收费
主管部门:省土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占地单位
收缴标准:农牧业生产单位拨用国有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用地,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三分;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二角五分。
6、临时占地收费
主管部门:省土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临时占用土地者
收缴标准:临时占地(包括建设单位在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及地质勘探用地等),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逐年收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7、水利工程占地收费
主管部门:省土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兴修水利占用土地者
收缴标准:国家兴办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与社队联办水利工程。(1)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的堤坎、灌涝区的渠首、水电站渠首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基本建设占地,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二角五分;(2)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地、工程保护用地等)及水利科研单位生产试验用地,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五分。
8、
黄金生产占地收费
主管部门:省土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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