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黑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户
收缴标准:以村为单位,每年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承包收入的1%;个体户按承包户标准收取。
3、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缴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各业承包户和个体户
收缴标准:以村为单位,每年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承包收入的2%;个体户按承包户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2日)
(四)农作物育种科研成果有偿转让费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费单位:种子经营部门代收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良种使用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大麦、小麦、水稻、陆稻、水陆稻每公斤八厘;大豆和各类杂豆每公斤一分四厘;玉米和高梁(不含亲本种子)谷子、糜子和小杂粮每公斤二分;其他各种非粮豆种子,按收购价2%收取。
收费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育种科研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的通知》(黑科管字〔1985〕142号、黑农厅联〔1985〕219号)
(五)畜禽及其产品检疫、防疫收费(含2项)
1、畜禽及其产品检疫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当地畜禽检疫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畜禽及其产品所有者
收费标准:见收费依据
2、猪禽防疫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各地猪禽防疫单位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猪禽养殖户或单位
收缴标准:猪口服肺疫每次一角;猪瘟每次注苗一角;猪丹毒每次注苗一角;鸡瘟每次注苗二分;鸡滴鼻每次二分;禽霍乱每次注苗二分;鸡痘每次注苗二分。
收费依据:省农牧渔业厅、物价局《关于下达〈黑龙江省兽医诊疗、防疫、检疫(验)及运输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84〕黑农厅联127号)
(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犬所有者
收费标准:每证二元(包括疫苗成本费、犬牌费和手续费)。
收缴依据:《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黑政发〔1987〕125号)、省卫生厅、畜牧局、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犬类管理和人、畜狂犬疫苗收费的通知》(黑卫防〔1985〕338号、黑财行字〔1985〕第83号)
(七)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含2项)
1、水费
主管部门:省水利厅
收费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用水单位、农户
收缴标准:
(1)农业水费:①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五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二至三元。②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至七厘。③抽水灌区和井灌区,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提水动力费。
(2)渔、苇、牧、林业水费:①渔业用水:一千亩以下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至五厘;一千亩以上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至二厘。②苇区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厘,或按亩收费,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角,或按芦苇收购基价的5%收水费,或按芦苇加工品收购价格的1%收水费。③牧、林业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④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动力费。
(3)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工矿企业消耗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分;循环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分五厘。城镇生活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分。
(4)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收费。
(5)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排水的工矿企事业,按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核定水费。机电排水站,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排水动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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