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黑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十三)中小学(含盲聋哑学校)杂费
主管部门:省教委
收费单位:中小学、盲聋哑学校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学生家长
收缴标准:(1)城市和县镇小学、盲聋哑学校每生每学期六元。(2)城市和县镇中学、普通初中每生每学期为十元;普通高中、农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为十二元。(3)农村中小学:小学每生每学期为三元五角;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每生每学期为七元。(4)厂矿、企事业等其他部门举办的中小学、盲聋哑学校,其杂费收缴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5)地方由乡改为镇的和企事业单位在农村办的学校,执行哪一级的收费标准,可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但不能超出黑教委财基联字〔1988〕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6)对于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减免。减免人数,城市和县镇不超过5%,农村不超过10%。少数民族地区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可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适当扩大减免比例。(7)凡在二部制班级就读的学生,学校在收缴杂费时可按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二收缴。
收缴依据: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含盲聋哑学校)杂费标准的通知》(黑教委财基联字〔1988〕30号)
(十四)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含5项)
1、预报、情报服务收费
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接受气象预报、情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1)全年供给各季预报和年度预报,一年收费一百元;(2)供给月、旬预报,每份收费十至二十元;(3)全月每天供给三至五日中期预报,月收费三十至五十元;(4)全月供给一天或半天特殊需要的专项预报,每月收费二十至三十元;(5)全月供给短时和危险天气预报,每月收费四十至六十元;(6)全月供给各旬降水、气温、墒情资料实况,每月收费三十六元;对集体户或个体户的经济单位,如确需要预报、情报,收费可酌情减收;对有特殊需要的单位,收费按人力、物力、器材等消耗情况,经双方协商后酌情收费。
2、气象资料服务收费
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使用气象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收缴标准:(1)出版的各种气象资料收取成本费和10%的管理费;(2)各单位请气象部门代抄录、统计的气象资料,每天按四元收费,不足一天按工时计算收费,每小时收五角;(3)有关单位进行生产或科学试验,需要提供气象实况资料时,不论需要多少气象要素,一次定时气象实况收费二角;(4)有关单位需定期提供或填寄气象资料时应签订合同,按工时标准收取费用;(5)对外供应复印资料时,按复印张数参考当地复印收费标准收;(6)外单位来人抄录气象资料,根据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保密管理条例》,气象部门供给抄录资料专用纸,每人每次收五角纸张费。
3、天气警报接收机使用租金
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天气警报接收机租用者
收缴标准:多功能警报接收机每年三百五十元(含正常维修费五十元);单功能警报接收机每年二百三十元(含正常维修费三十元)。警报接收机以三个月为单位计收租金,不满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不满半年者,按半年收取租金,以此类推。
4、天气警报服务费
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接受气象警报服务者
收缴标准:乡、镇以下用户及农业用户每年一千至一千二百元;为扩大气象服务的社会效益,对按上述标准交费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减少服务费;对服务效益显著的单位,又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经双方协商,也可高于上述标准。
5、出具保险索赔气象凭证收费
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使用保险索赔气象凭证者
收缴标准:(1)为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索赔提供气象凭证,一律免费。(2)为农业保险索赔提供气象凭证每份收费一般不超过三十元。(3)为有气象服务合同的投保户,按合同要求提供气象凭证,免收费用。(4)其他户受灾,保险公司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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