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黑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
(1990年9月21日 黑政发〔1990〕111号)
为有效制止在我省农村中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没”等现象,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和标准》)正文所列内容,均为我省农民的合法负担。包括全省农民普遍负担的项目、以农民为主的负担项目、涉及农民的负担项目。后面还附录了涉及农村和农民的罚没目录。各级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应据此区别合法负担和非法派款的界限,并按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积极完成应尽的义务。
自本《项目和标准》发布之日起,凡未列入本《项目和标准》(除双方自愿的经营性项目之外)的收费和派款(不包括税种),除依法新增或变更的农民负担项目之外,一律停收和无效;凡同本《项目和标准》相抵触的有关文件一律废止。今后凡我省新增农民负担项目和变更负担标准,必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否则,一律无效。对于超出本《项目和标准》所列条款的各种非法收费和派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本人有权拒付。违反本《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各种款项,各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清退。对拒不执行本《项目和标准》的,各级政府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本《项目和标准》由省农委牵头组织实施。
一、农民普遍负担的项目
(一)农业税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收缴单位:当地财政所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全省平均税率13.5%
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
(二)耕地占用税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收缴单位:当地财政所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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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乡镇为单位人均占地 │ 3 │ 2 │ 1 │ 1
每平方米税额 │ 亩 │ │ │ │ │ 亩
以县为单位人均占地 │ 以 │ 3 │ 2 │ 以
│ 上 │ 亩 │ 亩 │ 下
────────────┼─────┼─────┼─────┼─────
1亩以下(含1亩) │ 5.00 │ 5.50 │ 6.00 │ 6.50
1—2亩(含2亩) │ 4.50 │ 5.00 │ 5.50 │ 6.00
2—3亩(含3亩) │ 4.00 │ 4.50 │ 5.00 │ 5.50
3—10亩(含10亩) │ 3.40 │ 4.00 │ 4.50 │ 5.00
边境县及10亩以上 │ 3.00 │ 3.40 │ 4.00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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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
(三)承包费(含3项)
1、公积金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缴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各业承包户
收缴标准:以村为单位,每年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承包收入的2%。
2、公益金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缴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各业承包户和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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