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申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二、审核类别
审批
三、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办事程序
1、受理;
2、核查;
3、发证或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条件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
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六、申报材料
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者的申请报告;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各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
七、承诺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发证或提出初审意见;
八、收费标准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成效额2%收取;三有保护动物的,按成效额1%收取。
九、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文。
备注:1、《野生动物经营特许证》改称为《野生动物经营准许证》;
2、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由省林业局批准;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