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
效力级别:港澳台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由于使用炸药、有毒物质、电力、抽吸器具及挖采器具捕鱼,会对渔业及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损害,故当局根据《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的规定禁止以上述破坏性的捕鱼方法捕鱼。本署正与香港警务处联手执行该条例。任何人士违反此条例,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会被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
具破坏性的捕鱼方法所带来的祸害
炸鱼不但杀死渔民欲捕捉的鱼类,亦会杀害附近的鱼苗和鱼类赖以维生的浮游生物,引致海洋生态系统的循环及食物链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因此海洋环境及其渔业资源需要多年才能恢复正常,因而严重影响渔民的生计。此外,使用及储存炸药对使用者本身及附近其他人士的生命安全亦极之危险。
毒鱼即使用鱼藤或山埃等有毒物质去捕鱼,不但破坏欲捕捉的鱼类的神经系统,使其容易被捕获,同样的剂量亦会杀害附近的细鱼及其他海洋生物如珊瑚等。
使用电力捕鱼,同样会杀害附近的鱼苗和浮游生物,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循环。而用抽吸及挖采器具捕鱼,则严重影海床环境,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如果你看见有人进行上述非法捕鱼活动,请立即通知警方采取行动。
如果你发现可疑的鱼类尸体或其他与非法捕鱼有关的物件。请与渔农自然护理署联络(电话:21507108),以便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