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青海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3-28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社区开展工作,加强对社区内养犬户的宣传工作,要求养犬人自律,配合公安局社区民警入户做好摸底登记,督促养犬人尽快对犬只检疫免疫、办理登记证。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养犬管理工作中依法收取费用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收取的养犬管理登记服务费和年检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全市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家属院等居民居住区利用物业管理手段,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和文明养犬公约,加强小区、家属院内部的管理,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六)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流动售犬、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负责街面违规遛犬的管理等工作。
(七)市农牧局: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工作。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农牧局畜牧兽医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全市所有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并发放犬类免疫证,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检测工作。
(八)市文广局:负责对《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电台、电视等向全市群众进行广泛宣传,提倡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对各职能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措施、工作情况及犬只检疫、免疫、登记办证、核发犬牌等工作流程及时报道,广泛宣传。
(九)市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患有狂犬病人的诊治及人类感染狂犬病疫情的监测等工作。
(十)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固定的犬类交易市场进行审批和监管,及时取缔流动犬类交易市场,加强对犬类展销会、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办法》实施过程中法规条文的修订完善,加快《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审查和立法的申报、衔接工作。
(十二)四区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指导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制定文明公约,普及养犬知识,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十三)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确定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重点管理区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管理,对一般管理区内的所有犬只必须要做到检疫、免疫和登记管理。
六、工作措施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全面做好各项养犬管理工作。
(一)制定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阶段(即日起至3月25日)。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实际管理工作,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操作性强的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项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专管人员,加强职能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各职能部门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于3月25前报送市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摸底登记和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4月1日)。一是开展摸底登记工作。市公安局组织社区民警深入养犬居民家中、涉犬单位,调查了解辖区养犬数量、犬只免疫、流浪犬、饲养大型犬、犬扰民、违规遛犬、犬破坏环境等情况,对市民所养犬只进行初步判断和界定,是否为大型犬、烈性犬,列出名单,建立台帐,落实责任,并对犬养殖场、犬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二是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等途径向全体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要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咨询日活动等形式宣传《办法》,指出违规养犬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及社会危害性,并向社会发布联合通告、倡议书,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使辖区居民对《办法》家喻户晓。
(三)检疫免疫、全面办证阶段(4月1日至12月1日)。
1、检疫、免疫程序。养犬人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设立的联合办公点对所养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并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告知养犬人下次检疫、免疫时间,向养犬人宣传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2、办证、核发犬牌程序。养犬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养犬管理登记证》、领取犬牌时,要如实填写《养犬管理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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