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四川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6-12-5
自府办函〔2006〕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市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城市限养区无证养犬、犬只不免疫的问题;二是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多犬的问题;三是敞养、随时进入公共场所,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四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五是非法进行犬类经营性养殖、交易的问题;六是城区流浪犬无人管理的问题。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城市限养区犬只免疫率和办证率达到100%,农村犬只免疫率达到75%,犬伤、扰民等现象明显减少。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自贡市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石岷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富民、市公安局副局长赖跃进、市卫生局局长杨俊、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林元平任副组长,市畜牧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市专项整治行动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到市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乡镇政府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所辖区域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收到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市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典型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养犬、大型犬、烈性犬、养殖场、交易市场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没收违规犬只,捕杀流浪犬、病犬以及犬只管理执法宣传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按照《自贡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自府法规[2005]2号)的规定,严格犬只管理,开展限养区犬只的摸底、登记、办证工作;负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大型犬、烈性犬、无证犬进行没收、捕杀,对违法养犬和阻扰执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犬只的免疫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将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重点、范围等内容面向全社会公告;负责加强对狂犬病的危害、犬只疫病传播、犬只管理与免疫、犬咬伤后的正确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加强犬只的测毒和免疫工作;负责加大对犬只防疫、管理知识的宣传力度;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犬只捕杀、病犬检测处理和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大对限养区犬只不拴养、随处大小便、随意进入公共场所等违法养犬行为的巡查和处罚力度。
工商部门负责对全市的犬类交易市场、犬只养殖场所、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进行清理,取缔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和养殖场,处罚非法的经营性养犬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2007年1月4日前全面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12月11日前)。开展向全市市民公告、进行媒体宣传等工作;各区县分别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完成工作部署。
(二)调查摸底、登记办证阶段(2006年12月12日—2006年12月17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犬只养殖、管理和交易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公安部门开展犬只集中登记办证工作;兽防部门开展疫苗注射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2月18日—2006年12月27日)。突出重点,没收违规犬只,捕杀流浪犬、病犬,全面开展犬只管理整治工作,实现整治目标。
(四)巩固成果、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4日)。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市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对各区县的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确定1名领导为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人,集中精力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乡镇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和灭犬工具,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灭犬队,抓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强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特别是养犬户)自觉遵守养犬规定,形成全民谴责违法养犬行为、全民自觉执行养犬规定的社会氛围。要发动社区、村(居)委会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中来,逐家逐户开展犬只清理、登记等工作。
(三)综合防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自贡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落实“管、免、灭、测”的综合防治措施。对农村地区要按照“以免促管、不免就灭”的原则进行整治;对城市限养区要严格执行犬只的登记、办证、免疫、拴养制度,切实规范养犬行为。
(四)畅通信息。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周要向市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4702033)报告整治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做到随时报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