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山东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3-16
所所长任副组长的兽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兽药管理;以兽药监察所执法人员为主组成兽药检查队伍,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兽药管理指标进一步量化,把监管责任分解到基层动检站执法人员,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兽药市场秩序清理整顿。
(二)强化兽药执法队伍素质,提高整体执法水平。通过培训教育相结合,组织兽药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兽药管理工作的法规要求和假劣兽药、禁用兽药等的识别常识等;集中学习与自学结合,鼓励执法人员自学,做好学习记录;教育与监督结合,建立执法人员监督制度,杜绝执法违法事件的发生等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三)建立完善兽药监管责任网络化机制。对全市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推行“两图一卡”(“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网络图”、“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示意图”、“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监管联系卡”)管理模式,按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分布,由动检站执法人员分片包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制作“两图”填好“联系卡”,形象直观的把每名执法人员监管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种类、数量、分布和监管情况逐一掌握,对所有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监督实施兽药质量承诺制度和安全用药责任制度。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监督其在醒目位置悬挂《兽药质量承诺书》和《安全用药责任书》,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净化兽药市场。根据兽药生产经营市场特点,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农业部通报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兽药生产企业及省、市抽检不合格企业要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完善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兽药质量投诉举报电话(88370615),并对社会公布。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证据确凿案件,要迅速依法查处,该立案的立案,不能立案的说明理由;严格处罚标准,依法实施处罚。
(五)加大兽药产品抽检力度,完成兽药抽检送检任务。根据青岛市畜牧局下达的兽药抽检任务,按兽药抽检范围及时足额完成兽药样品的抽检送样,重点做好2006年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2006年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的所有不合格产品特别是检验含量低于80%的不合格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对检验不合格产品及时按《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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