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山东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3-16
为切实加强兽药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兽药行政执法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根据《青岛市畜牧局2007年兽药管理工作意见》,平度市畜牧局制定了《2007年兽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兽药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一)加强兽药生产环节的管理
1、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员制度。对全市的6个兽药生产企业指定专人为每个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员,负责生产企业生产环境的控制、原材料采购管理、生产工艺规程的实施、各项制度的落实、生产检验记录填写保存等各环节的监督,对问题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尤其是省畜办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和农业部通报的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企业,重点监管,限期整改问题,确保生产企业能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2、建立企业巡查制度。对全市的6个兽药生产企业每月巡查3次以上,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有伪造、套用文号,用同一个批准文号生产多种兽药或使用过期文号行为;是否有超范围生产和在非兽药GMP生产车间生产行为等;对《兽药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非法生产和违规生产的要从重从快打击。
3、建立企业质量档案、诚信档案。根据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通报和省、青岛市兽药质量抽检结果,以及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等信息,为6个兽药生产企业建立质量档案、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严重的提报上级业务部门依法查处。
(二)抓好兽药经营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
1、严格《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行为。对新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期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兽药GSP的要求,严格条件,从严审核,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对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经营许可。
2、继续开展兽药市场的拉网式检查活动,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年内组织4次以上的兽药经营市场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经营禁用兽药、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兽药、地标废止目录产品、原料药、走私进口兽药。对发现的违规经营,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同时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和宠物医院用药的检查,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
3、开展兽药经营业户的培训工作。年内组织所有的兽药经营业户集中进行一次兽药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有关规定的培训,学习兽药法规、通报全国兽药GMP企业的情况和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品种的情况,以增强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三)加大兽药使用环节监管力度
1、做好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并开展优质兽药产品的推介活动。
2、督促指导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兽药使用台帐记录。由当地动检站监督指导区域内的每个中等以上规模养殖企业建立兽药使用台帐,对兽药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3、对养殖企业进行巡视监督。对中等以上规模畜禽养殖企业由动检站组织进行每周一次的巡视,督促执行停药期制度,并检查药品采购、用药、不良反应等情况的记录,对使用假劣兽药等行为一经发现即进行依法处罚。
(四)抓好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整顿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继续把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作为今年兽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是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使用行为。确立兽用生物制品逐级供应主渠道,把畜牧兽医工作站作为兽用生物制品合法经营单位,对主渠道之外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要予以坚决取缔。
二、兽药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制。为保证兽药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畜牧局成立由分管局长担任组长,兽药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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