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澳门特别行政区
效力级别:港澳台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5-4-15
地方生火,但于经明确许可的地方按所定条件进行者除外。
十八、改装或破坏公共设备或公物。
第三节
非常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
受处罚行为
下列行为属非常严重违法行为,可按《公共地方总规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科澳门币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如非法人,罚款上限为澳门币5,000元:
一、将任何有毒或对公共卫生或环境有害的固体、液体或气体排入、注入、溢散、任其流到或释放于路旁排水口、雨水或污水排放系统集流渠、水库、水塘、水池、湖或其岸边,又或其他公共地方。
二、将瓦砾、泥土或粪便倒入或弃置于水库、水塘、水池、湖或其岸边。
三、焚烧对公共卫生或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废料,例如废铁及轮胎,但获法规或主管实体许可者除外。
四、不具备准照于有金属或石材成份的载体上装设广告,且有关载体可对人或财产构成危险。
五、于农历新年期间燃放不符合告示要求的爆竹、火箭或烟花。
六、在建筑及都市规划准照所订定的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公共地方总规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定的任一义务,尤其是在工程导致铺设或重新铺设的不超过五年的混凝土路面受到破坏时,不将有关路面现有伸缩缝内的范围重铺。
七、任由没有行政准照的动物于公共地方走动,但无需准照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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