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台湾省
效力级别:港澳台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1-30
第三十一条规定者。
二、医师以外医事人员违反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者。
三、因业务知悉传染病病人有关资料,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者。
医疗(事)机构所属人员违反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经依前项规定处罚者,并处该医疗(事)机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径行强制处分外,并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主管机关依第十五条第三项所为之征用或征调者。
二、违反地方主管机关依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为之限制、禁止、管制或处理者。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或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者。
四、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所为之命令者。
五、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者。
第42条 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所为之禁止、命令或处置者,除径行强制处分外,并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者,并得予以一年以下停业之处分。
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其经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连续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者。
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所为之限制或命令者。
三、未依第三十三条规定通知者。
四、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条或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配合检验、报告、消毒或处置者。
第44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停业,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
前项罚锾,经限期缴纳,届期未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45条 执行本法防治工作着有绩效之人员、医疗(事)机构及其他相关团体,应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46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47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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